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眾就醫的自由在台灣為全民健保的一大特色,因此最理想的家庭醫師照護是病人由其最常就醫的診所將其收案成為家醫忠誠會員,該主要照護診所對其負有照護的責任。若主要照護診所能針對其忠誠病人,提供以病人為中心,周全性、協調性、連續性的服務,有更高的醫療照護品質,更好的醫病關係,更明確的照護責任,使計畫誘因的計算更為合理。但因資源經費有限,對病人本身相對健康狀況或自我照護良好者,對醫療之需求不高者目前正測先排除在本計畫之外,讓有限的資源用在更需要醫師照護的病人身上。然而,以人本、家庭脈絡及社區導向的基層照護關點看,家庭醫師本著<未病>預防勝於<將病>杜微防漸,<將病>杜微防漸又更勝於<既病>治療的理念,實施<社會處方重於藥物處方>,<自然順應優於人為介入>及<民眾自我管理先於專業照顧>的照護,降低過度醫療而致力結合於社區健康計畫,才真正稱得上家庭責任醫師。